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浏览量: 日期:2021-04-27 10:08 返回列表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解答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将执行工作交由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根据判决、裁决的内容,选择强制执行的手段,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之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如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当事人对于被执行的标的财产有异议,认为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遇到执行问题,找上海执行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 18621365625 上海市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www.zhixinglaw.com
扫一扫添加律师微信
Copyright © 2025 www.zhixi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上海执行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