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执破融合程序衔接法规

浏览量: 日期:2025-12-12 12:43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具备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经一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依职权移送,可启动 “执破融合” 程序。执行法院审查后将案件材料移送破产管辖法院,破产法院受理后中止执行,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转为破产保全措施,执行债权转为破产债权。重整成功的按重整计划清偿,清算的按法定顺序分配,未受理破产的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实务案例:某餐饮企业因疫情资金链断裂,多起执行案件未了结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仍有稳定客源和经营资质,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移送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注资后企业恢复经营,按重整计划清偿全部债务。
适用要点:执行法院需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申请执转破;简单 “执转破” 案件可由执行机构办理,实现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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