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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模板(2025年上海法院实务版)
时间:2025-03-05 21:14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模板(2025年上海法院实务版)

申请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姓名:张三,性别:男,出生日期:1980年5月1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38XXXXXXX,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姓名:李四,性别:女,出生日期:1990年8月15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39XXXXXXX,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执行(2023)沪0105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房产(产权证号:沪XXXXX);
追加被申请人配偶王五(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曾于2023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沪01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贵院于2023年6月作出(2023)沪0105执1234号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新发现财产线索‌:

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通过代持方式持有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价值约80万元),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已通过调查令调取‌;
被申请人配偶王五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XXXXX)近一年流水显示,其多次接收被申请人转移的款项共计50万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申请人提供新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被申请人配偶王五应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名/盖章)
日期‌:2025年3月5日

附证据材料‌:

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复印件;
支付宝账户流水(经公证机构公证);
被申请人配偶身份关系证明;
原执行案件裁定书复印件‌。

注‌:

申请书需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电子版,同步邮寄纸质材料至执行法院‌;
恢复执行申请审查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法院将结合财产线索核查结果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