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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律师-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时间:2025-12-12 12:24
问题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自己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债权属于同一种类(如均为金钱债权),能否主张抵销?执行抵销的法定条件、主张程序、审查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答
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抵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抵销的条件为:双方债权均合法成立且已到期;债权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债权或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财物债权);债权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抚养费、赡养费债权)。程序上,被执行人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抵销申请,载明债权金额、到期时间、债权凭证等,并附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抵销成立的,裁定抵销相应债权数额,未抵销部分继续执行;抵销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 100 万元货款,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其对甲公司享有 80 万元到期供货款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主张抵销,提交了供货合同、结算单、甲公司确认欠款的函件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债权均为合法到期金钱债权,符合抵销条件,裁定抵销 80 万元,仅执行剩余 20 万元。
法律分析
执行抵销的核心是 “债权对等性”,目的是简化债权债务关系,减少执行成本。审查重点在于债权的合法性、到期性及同质性,恶意创设的债权(如为抵销而虚构的借款)不得抵销。抵销裁定作出后,已抵销部分视为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未抵销部分仍需按执行程序履行。
律师建议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的,及时收集债权成立的证据(如合同、结算单、欠条等),核实债权是否到期、种类是否与执行债权一致;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抵销申请,避免因程序终结丧失抵销权利;申请中明确债权金额、到期时间、抵销范围,附完整证据链,证明债权合法有效;若申请执行人对抵销债权提出异议,可要求法院组织听证,或通过诉讼确认抵销权;抵销成立后,及时要求法院调整执行标的,避免超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