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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与担保的实务操作指引
时间:2025-03-06 11:59
一、执行和解的法律属性与程序规则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执行争议的重要机制,具有私法契约与诉讼行为的双重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选择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核心程序要点:
和解协议形式
需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法院,口头协议需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内容应明确履行标的、期限、方式等要素,建议附加违约责任条款。
效力层级冲突解决
和解协议不影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第三条);
若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恢复执行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第八条)。
二、执行担保的实务操作要点
担保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突破终本案件、盘活执行僵局的特殊价值:
担保类型与成立要件
人保: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物保:需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交付手续(《执行担保规定》第二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控制
暂缓执行期限由法院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暂缓期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立即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
执行担保财产前需通知担保人,其享有 5 日异议期(《执行担保规定》第七条);
拍卖担保财产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保留价(《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八条)。
三、执行和解与担保的协同运用策略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设计
可约定 “连带保证 + 抵押” 双重担保,增强履约保障;
明确约定 “债务加入” 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风险防范机制
要求担保人提供征信报告、资产清单等材料,评估担保能力;
在和解协议中约定 “违约金 + 迟延履行金” 双重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 1: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中,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促成 6 个月分期履行方案,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案例 2: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提供抵押担保,法院通过 “以物抵债 + 租赁权保留” 模式实现债权清偿。
四、2024 年新规对和解担保的影响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二审稿
新增 “执行和解备案制度”,未备案的和解协议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明确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98 号
确立 “执行担保中流质条款无效” 原则,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财产直接抵偿债务;
强调担保财产价值应与债权金额基本相当,防止过度担保。
五、执行和解与担保的风险防控建议
律师尽职调查要点
核查担保人主体资格,确保其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禁止的担保主体;
对担保财产进行权属调查,排除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
协议审查重点
明确约定 “和解协议不影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细化担保财产的处置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异议。
执行监督措施
定期跟踪被执行人履约情况,发现转移财产迹象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对担保人提起 “确认担保合同效力” 诉讼,确保执行依据稳定性。
结语
执行和解与担保是化解执行难的柔性机制,既能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又为被执行人提供喘息空间。律师在运用该机制时,需注重协议条款的严谨性、担保措施的可执行性及风险防控的前瞻性。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和解担保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建议持续关注 “执行和解备案制”“担保财产处置特别程序” 等立法动态,提升争议解决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