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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律师-执行担保设立与实现法规
时间:2025-12-12 12:35
核心内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通过财产担保或保证方式申请暂缓执行,需满足担保人具备资质、担保财产无权利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法院认可、书面承诺担责四项条件。暂缓执行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无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一般保证情形下,担保人主张先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需以被执行人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为前提;连带责任保证无此限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实务案例:某科技公司欠付租金被执行,股东以名下无抵押房产提供担保,申请 3 个月暂缓执行期并获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期满公司未付款,法院直接查封拍卖该房产,未另行起诉确认担保责任。
适用要点:不动产担保需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类型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