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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法规
时间:2025-12-12 12:37
核心内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无争议且第三人未履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第三人在 15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且未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需针对债权本身,如未到期、金额有争议)的,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53 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实务案例: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 100 万元货款,发现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 80 万元无争议到期货款债权,甲公司申请执行该债权,法院向丙公司发出履行通知书,丙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法院裁定扣划其银行存款 80 万元。
适用要点:第三人仅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提出异议不构成有效异议;被执行人不得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异议规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