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暂停执行程序。和解协议需明确履行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被执行人按协议全面履行完毕的,法院作结案处理;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务案例:某机械公司与供应商因货款纠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和解,约定分期支付 180 万元货款,首期支付 50 万元后剩余款项分 6 期结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法院暂停执行。被执行人按协议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适用要点:和解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签订,避免口头约定;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障和解履行;恢复执行需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