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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时间:2025-12-12 11:56
问题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反悔,拒绝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执行或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和解协议反悔后的异议处理规则是什么?
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区分和解协议的履行状态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执行和解规定》相关规定,异议成立的情形包括: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部分履行,反悔无正当理由;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和解协议,另一方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并恢复原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驳回恢复执行申请。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分三期支付乙公司 1500 万元,首期支付 500 万元后,乙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甲公司厂房的查封。甲公司支付首期款项后,乙公司解除查封,但甲公司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反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反悔无正当理由,要求法院强制甲公司继续履行或恢复原判决执行。法院审理查明,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甲公司无正当理由反悔,异议成立,最终裁定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责令甲公司支付剩余 1000 万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执行和解的效力及恢复执行的条件;《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明确和解协议履行争议可通过异议处理,第九条规定和解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将和解协议履行争议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审查核心在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履行状态,重点核实协议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履行情况是否符合约定,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若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法院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若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可撤销和解协议,恢复原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请求。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明确履行期限、金额、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封条件,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争议;留存和解协议、付款凭证、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对方反悔事实;一方反悔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明确主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或恢复原执行;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收集相关证据,在异议中主张撤销和解协议并恢复原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补充提交协议签订及履行的关键证据;达成和解协议后,若对方未履行义务,切勿擅自放弃原判决权利,及时申请法院监督履行,必要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