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有异议,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
时间:2025-12-12 12:05
问题
债权人依据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如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程序违法,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及救济路径是什么?
解答
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有异议的,可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异议成立需满足: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异议成立的,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可就债权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1000 万元,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乙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3% 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公证债权文书内容违法,提交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利率确实超出法定上限,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情形,异议成立,最终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甲公司可就借款纠纷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核心在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重点核实债权文书内容是否合法、公证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情形,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就原债权纠纷提起诉讼;异议不成立的,法院继续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需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的,收集债权文书内容违法、公证程序违法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公证流程记录、法律依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明确主张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要求不予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依据《公证法》规定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债权人在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前,核实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因利率超标、条款违法导致执行受阻;签订债权文书时,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公证过程中配合公证处完成合法程序,留存公证相关材料;若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就原债权纠纷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